可以。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适用该项规定的前提是,举报人要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实质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法定职责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越级举报所适用的特殊情况:1、案情非常重大,必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查处才更为有利的;2、被举报对象是该基层检察院从事举报工作或者主管举报工作的干部或工作人员;3、被举报对象与该基层检察院举报部门有特殊的关系,按正常渠道举报有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二、越级投诉的情况:1、直接越级投诉。已经不相信自己的直属领导,或者需要投诉的问题就是关于自己直属领导的,所以选择越级投诉;2、二次投诉进行越级投诉。这种情况不排除存在第一种说法里面的情况。但是这种投诉比较符合程序,也不会被扣帽子,于情于理都说得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是行政机关管辖权分配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举报人不服处理或不予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