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关于租赁物品添加物的处理方法

律师回答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约定添加物的处理,根据双方过错判定。根据具体情况,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能需要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或者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双方无法归责的原因,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将由双方公平分担。
租赁合同未约定添加物,在租赁合同解除时根据双方过错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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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以上规定,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约定添加物的处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判定。根据法律解释,如果是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是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适当补偿;如果是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双方在租赁关系中对附加物的归属和处理有明确的约定,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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