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其中提到,要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不再审批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