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级部门交办;
②有关部门移交;
③群众举报;
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
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置。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证人证言;
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⑤当事人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章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章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