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用工主体资格

律师回答

当我们作为老板的时候,我们就会想要有用工的资格,因为如果我们作为老板没有用工的资格的话,很多时候可能会发生一些争议上的问题,所以说某些时候我们一定要明白自己有没有用工的资格,那何为用工主体资格?以下由我本人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何为用工主体资格
      依据字典的解释,是指“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比如说,若需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则需取得律师执业证,否则,行为人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律师执业证(或者说律师执业许可)是律师从业的“资格”。对于用工主体,若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需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标准之一: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1)该标准是用工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必备条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成立之时均需到相关的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主要包括: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相关部门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如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办理备案手续(指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执业许可证(指合伙组织)。前述登记/备案手续,是相应行为主体获得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不履行该手续,则该行为主体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若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前述行为主体需具备最基础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为此,若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用工主体需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2)该标准是用工主体享有用工权的必备条件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非法用工的行为,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用工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用工行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也就是说,前述用工单位无“用工权”。换句话说,若想享有用工权,则单位需: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且执照持续有效(不会被吊销),或已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且手续持续有效(在使用童工的情形,单位已经有用工权,只不过用工的对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合理用工(指不得使用童工)。
      (3)该标准是用工主体具有相应的资格的必备条件在《释义》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界定为:主要是指该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据此可推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一般为企业或企业性质的的其他单位(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对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若需具备“合法资格”,则需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登记证、执业许可证等。

二、什么是非法用工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什么是劳动者资格的首要条件
      法定就业年龄是作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资格的首要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工主体资格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据此可推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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