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是发挥标准拉高线和引领性作用,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举措,也是落实“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形成一批中国标准”要求的需要。按照培育一批、成熟一批、评价一批的原则,2020年4月,“上海标准”评价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明确,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上海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最终,10个标准项目被确定为“上海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