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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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土地租赁期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及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当双方没有约定时,可以协商处理;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流转合同的内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情形包括协议解除、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情事变更。解除合同后,只能消除解除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集体土地租赁期到期如何处理
集体过去了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租赁合同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而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情况,对于集体土地租赁期到期的处理,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当事人严重违约以及情事变更解除。解除合同后,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消失,但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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