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种用于共有部位维修和改建的资金,通常由业主按照每户住宅面积或者楼层比例缴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和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具备对公共设施维修管理的能力。而业主委员会则代表业主权益,参与物业管理和维修决策,保证维修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维修工作的质量。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使用资金,确保维修工程的实施和资金的安全。同时,两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监管不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均受到法律追责。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袭春余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