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仅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到期债权,还要求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
2、目的不同。行使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产不当。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忽视行使是客观判断债务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撤销权的主观要求要求债务人与他人有恶意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可以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进入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应当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