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携带以下证件去所属乡镇办理,所属乡镇每月1号——15 号办理此项业务。
1.逝世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2 份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2 份
3.逝世人死亡证明(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村开具证明信等任一均可)
4.领取人与逝世人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2 份
5.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2 份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若个人待遇账户已经领取完毕,则个人无需处理。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若个人待遇账户未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为逝世人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则无需提交其他资料,个人账户资金于次月发放到此卡。
2.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为逝世人直系亲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则需提交资料同(一),个人账户资金于次月发放到逝世人亲属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