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会被记录,法官在判案时会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见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非常重要,有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如果当事人在整个庭审中所陈述的内容前后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也就是存在“反言”的情形,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不论是前面的陈述还是后面的陈述)被法官采纳的可能性很低,从而可能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们作为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也会时刻注意禁止反言原则,尽量使自己的陈述前后保持一致,目的是最大程度争取法官的信任。同时,我们也会提醒当事人在庭审中不要有前后不一致的陈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9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9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例外
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不能僵化使用这一法律原则,应当注意到禁止反言原则的例外情形。
笔者以近期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为例进行说明。原告第一次庭审没有将实情陈述给法官,在律师介入后发现原告的陈述对其极为不利,并与法官沟通得到确认。律师于是通过电话将案件真实情况反映给法官,法官也出于谨慎的态度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原告第二次庭审中将实情如实陈述给法官听,并说明第一次没有如实陈述的理由,同时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官采纳了原告第二次的庭审陈述,没有采纳第一次庭审陈述,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上述案例中,原告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庭审陈述前后不一致,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但是原告能做出合理的说明,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然采纳了原告的陈述,而不是一概不予采纳。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9条规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指示:“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有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及理论基础,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追求的就是案件事实,而“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就真实的还原、反映了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