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若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