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教育规定?

律师回答

律师解答:

1、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在线教育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与在线教育机构充分挖掘新兴教育需求,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2、推动学校加大在线教育资源的研发和共享力度,加快线上线下教育融通,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面。

3、实施“教育大资源共享计划”,建设一批高质量在线课程,培育优质在线教育资源。四是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密切合作,推进在线教育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五是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特色,加强相关专业建设和在线教育人才培养力度,积蓄发展动力。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四项 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在线教育机构,开发在线教育资源,提供优质教育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与在线教育机构深度合作,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手段,充分挖掘新兴教育需求,大力发展智能化、交互式在线教育模式,增强在线教育体验感。针对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工等不同群体的教育需求,研发课程包、课件包和资源包,建设一批通识课程、五分钟课程、全媒体数字教材课程、“三农”特色课程等专项共建共享课程,提高教育供给精准度。(教育部负责)

第五项 推动线上线下教育融通。鼓励学校通过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在线教育资源研发和共享力度,扩大名校名师网络课堂等教学资源的辐射面。支持学校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在线课程纳入教育教学体系。高校应保证纳入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线课程质量不低于本校原有的面授课程。深入推进“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优化结构,统筹利用现有资源,通过“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专项培训,到2022年,培训10000名中小学校长、20000名中小学教师、3000名职业院校校长、6000名职业院校教师,实现信息化教与学应用覆盖全体师生。(教育部负责)

第六项 培育优质在线教育资源。实施“教育大资源共享计划”,汇聚互联网教学、科研、文化资源,拓展完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一批高质量在线教育课程,探索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积累转换制度。优化结构,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到2022年,推出3000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000个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6000门左右国家级和10000门左右省级线上线下高等教育一流课程、10000堂基础教育示范课、1000堂职业教育示范课、200堂继续教育示范课。支持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开发英语、数学及音、体、美等在线教育资源,补齐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教育部负责)

第七项 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密切合作,深入实施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围绕在线教育打造资源共享、开放共建的创新联合体。鼓励在线教育企业在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建立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促进科研与教学实现良性互动。加强智能教学助手、人工智能(AI)教师等新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推动教育模式变革。(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项 加强在线教育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特色,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网络安全等相关专业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智能+”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在线教育行业发展各类急需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搭建在线教育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和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互联网与教育行业人才的双向流动,培训一批会技术、懂教育的高水平从业人员。

第九项 建立规范化准入体系。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完善在线教育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与资质认证流程,建立健全在线教育资源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师生个人信息安全。制定在线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对负面清单适时动态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项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商用契机,加快推动物联网、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技术在教育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提升教育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实施“数字校园规范建设行动”,全面改善学校网络和接入条件,加快建设教育专网,到2022年实现所有学校接入快速稳定的互联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在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项 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各地完善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资源与服务的相关制度,将在线教育资源与服务纳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在线教育平台建设与示范应用。(财政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二项 拓展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在线教育特点的金融产品。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在线教育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在线教育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项 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在线教育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在知识产权创造、转化、交易、托管、权益维护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四项 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教育与互联网等相关领域各项法律制度衔接,完善在线教育机构的备案、选用、监督、检查、通报、退出等全周期制度体系。推动在线教育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质量标准,明确服务规则。畅通在线教育消费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响应、纠纷处理和多方调节机制。加大在线教育机构信息强制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督作用,实现共治共管。(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五项 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对在线教育机构的大数据比对分析,通过信息监测、在线识别、源头追溯等方式,识别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实现以网管网。强化对在线教育机构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建立在线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完善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秩序。(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六项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适应在线教育跨领域、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和区域协同,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工作、职业教育工作、“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借助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在线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和各类许可信息的归集力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管理合力。(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七项 强化行业自律。支持在线教育行业组织建设,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根据在线教育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公约,开展在线教育机构服务质量认证和从业人员能力认证。鼓励行业协会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广在线教育的优秀经验和成功案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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