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房屋保修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二、商品房住宅保修期从何时起算?
商品房住宅保修期有两个阶段,一个是建设单位对开发商的保修期,一个是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修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一般在购买期房时,如果建设单位竣工后,开发商就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那么房屋的保修期就应该按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约定,具体规定如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购买的是尾房或者现房,距离建设单位承诺的保修期已经过去一段时间甚至已经过了保修期了,那么合同中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参照建设部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约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二)屋面防水3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五)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六)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七)管道堵塞2个月;
(八)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九)卫生洁具1年;
(十)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十一)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问题会影响到后期尾款的正常结算,质保金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发包商故意拖延验收的这种情况对于承包方来说是非常的不利的。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专门的对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一般情况下就是两年左右。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