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怎样合理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的规定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哪些方面具体如下:一、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二、针对性的专项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特殊需要的各项服务。通常是物业管理单位事先设立服务项目,并公布服务内容与质量、收费标准。业主、使用人需要某项服务时,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需求,双方按服务内容协商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三、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在专项服务中未设立,而业主、物业使用人又有该方面需求的服务。特约服务实际上是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当有较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某种服务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此项特约服务纳入专项服务。
小区物业管理管理哪些方面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基本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