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施工企业跨地区外出经营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然后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所以施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异地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如果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