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的条件有:
1、贷款人按照本市要求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
2、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要求;
3、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4、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如下: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5、填写贷款文件;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
7、买保险;
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
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
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
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申请表原件。
综上所述,银行在收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会对用户的借款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面签手续,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公积金对冲协议及公积金扣款协议。银行初审通过后会将初审合格的数据推送至中心审批科待复审。如果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通过,那么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委托商业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放款。申请人获得贷款资金后按照规定按时还款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