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