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由市政府主管建设的机关领导,集中保管本城市建设档案的档案馆。至1990年中国大中城市已建立 151个。其基本任务是:①接收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市建设档案;②对接收进馆的档案和资料进行整理、分类、排架等管理工作;③提供档案和资料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开展编研工作;④对城市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⑤在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同时,积极收集城市建设方面的资料,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和资料的贮存、咨询中心,开展城建信息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