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的规定和操作,上海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60天生育假,合计158天假期,其中产假遇节假日不可顺延,生育假遇节假日顺延。
在上海工作的女职工生育,
产假一般是98天,生育假60天,总共158天
,这个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
1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对于女职工产假时长做了如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作为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于生育假规定如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遇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产假不可以,生育假可以
158天假期的基础上,所有宝妈宝爸当然都希望假期越多越好,其中一大影响因素就是产假、生育假与法定节假日关系的处理,毕竟两者冲突情况下是否可以顺延,是实质性影响假期天数的。
首先,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是可以顺延的。
在2021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后,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解读》,关于生育假的使用,明确说明为“
在实际执行中,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但是上述解读毕竟只是宣传性文章,事实上在较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中,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该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不过46号文已于2021年7月8日5年有效期满,且未见续期通知。但是相关的政策逻辑没有变化,
即奖励性假期不应被既有法定假期权益抵消,且生育假开始时间受益人并无选择权,无法主动规避法定节假日
,因此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的规定一直在执行,也体现在如上的文件解释中
。
与之类似的还有
同属于奖励性假期的增加的婚假、陪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增加的7天婚假也是可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
。同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男方享受的10天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也可顺延
。
其次,没有产假遇法定节假日延期或不可顺延的法律法规条文,实操中是不可顺延。
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产假延期的明文规定。同时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表述,
产假是一种固定时间假,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截止,理解为按自然天数计算的话,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当然均包含在内。
此外从一些官媒的解释上来看,产假是为了让女员工修复身体,不存在遇到法定节假日身体就停止恢复的情况。也就是说,
产假被理解为一种福利性制度设计,而非是一种纯粹的法定休假权益。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产假与法定节假日冲突的情况下,是不可以顺延的。
p.s.提示一下,无论是产假还是生育假,遇双休日均不会顺延的。
参考资料:
1、《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的政策解读》
2、《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4、上海观察:《
婚假、生育假、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吗?》
5、劳动报:《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6、劳动报:《产假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