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是物权凭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单;
3、仓单、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
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如票据、仓单、提单等,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质押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