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后对仓储物保管人是否有约束力

律师回答

(一)仓单出质应当在出质背书后对仓储物保管人作出出质通知。出质人将仓单交付予质权人后,其完全可以基于上述的第一种合同关系以类似挂失的方式提取仓储物。在未通知仓储物保管人仓单质押的情况下,其按正常程序向出质人履行了义务,质权人就无法实现质权,也不能要求仓储物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作出出质通知后的仓单质押中,仓储物保管人对质权人负有协助行使质押权的义务。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质权人的承诺,仓储物保管人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在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仓储物保管人出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
一、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什么:
1、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2、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二、怎么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具体来讲就是一方为他人保管物品,交付物品的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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