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方法:仓单持有人将持有的仓单交给仓储物保管者,仓储物保管者见到仓单应当同意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如果储存期限没有约定的,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