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这种做法也往往会弄巧成拙。劳动法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是不可取的,对企业不利。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