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免费为保管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保管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将保管物的占有转移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占有保管物的权利,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另当别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保管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护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义务欣赏保管物,但它有义务尽可能避免减少其价值。
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另一方约定的不在此限制。比如甲乙邻居,甲方要长期出国,所以委托乙方保管电视机。双方同意乙方可以适当使用电视机,以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造成损坏。以上案例仍然是为了保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