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不当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保全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侧重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行使而不行使,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侧重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