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是收付的凭据,是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记载经济往来内容,凭以收付款项或证明资金转移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依据。其效力不同于白条,具有合规合法性,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即具有法律效力,收据属于书证的一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讲收据属于一种证明力较低的证据。书证根据制作者是否依职权制作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根据制作方法和相互关系不同,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誊写本、影印本、节本、译本等。公文书证是单位或者国家公职人员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其制作程序严格,形式固定;而私文书证是公民个人或者单位非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其无论在制作程序还是形式上都没那么严格,随意性大,故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往往比私文书证要强。
一、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三性究竟指的是哪三性?
刑事诉讼法证据三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其一,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其二,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其四,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
(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二、交通肇事对方不配合怎么处理
一旦立案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去签收事故责任鉴定书,就说明立案交警部门已经做出对该起事故的责任鉴定,当事人签不签都不会改变这个责任鉴定。签字只是表示知晓了这个鉴定,并非接受了这个鉴定;不签收交警会在一周内邮寄到住址视同你签收或直接写“拒签”,这样反而会陷入被动,有可能失去这份核心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是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一样,它是专业人士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