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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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管理,合理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并考虑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适用于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经商、从事服务性和各种临时性工作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需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用工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登记,领取《劳务许可证》,并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暂住人口手续。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办工业、商业、修理行
为了加强对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管理,合理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并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经商、从事服务性和各种临时性工作的农村和外埠(外省、市、自治区)劳动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是管理进入城镇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下列行业和工种可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
一、建筑安装、房屋修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砖瓦窑业、沙石生产)、森林采伐、矿山井下作业、环境卫生的垃圾清理等;
二、铁路、煤炭、交通运输、仓储等行业的装卸搬运工种;
三、城镇家庭服务;
四、其他经省劳动部门批准的行业、工种。
上述所列行业、工种中除国家已作明确规定允许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其他只能招用农民临时工,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经商、从事服务性和各种临时性工作,需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用工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登记,领取《劳务许可证》,并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暂住人口手续。没有领取《劳务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暂住人口手续。
第六条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办工业、商业、修理行业等,需持《劳务许可证》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许可和税务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和外埠成建制的建筑施工队伍,进入城镇承包工程的,须持原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外省的须由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初审,报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审批承包工程;劳动部门负责施工队伍人员来源的审查、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续、核发《劳务许可证(集体)》。经批准进入城镇的农村和外埠施工队,须持施工许可证、承包合同和《劳务许可证》,到工程所在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手续。
第八条农村和外埠成建制的装卸搬运、市政工程等专业队伍以及其他劳务承包队伍进入城镇承包劳务项目的,用工单位须持承包队伍原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报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招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劳动合同样本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各用工单位对所使用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各类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经批准进入城镇全民企业,用工单位要将用工人数、工种、工资标准及所需工资总额,报当地劳动部门,经核准后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用工手续,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开户银行拒付工资、奖金。
第十二条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要按有关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劳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瞒报用工人数,伪造、涂改、转借或冒名顶替使用各种批准证件的,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罚款,个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务监察工作的人员,凭《吉林省劳务监察证》对用工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情况进行检查,各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数字、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劳务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事实和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中省城镇务工经商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延伸阅读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针对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的管理规定。该办法规定了违规处罚及劳动监察措施,旨在规范城镇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根据该暂行办法,违规者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监察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等,对违规者进行惩戒。

这项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吉林省城镇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行为,提高城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有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就业压力,满足民生需求。
结语: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管理,合理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并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进入我省城镇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需遵守本办法,并提交相关证件和申请登记。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管理进入城镇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主管部门。各行业和工种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需经劳动部门批准,并有限制和规定。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需持《劳务许可证》,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人口手续。同时,进入城镇办工业、商业、修理行业等还需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或者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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