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为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下面,晖律网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
在此敬告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以消极地拒绝缴纳物业费来对抗,这样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无论前期物业协议还是后期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只要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全体业主都应当遵守。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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