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是根据合同进行的,到不到位只能与合同相对应,你要拒交物业费,当然可以,但你要有留有证据证明他们服务不到,只要有证据,可以拒交服务不到位的部分物业费,不能拒交所有的物业费,否则打起官司,输的只会是业主。对他们不到位的地方可以投诉到物业公司(现场管理的是物业服务处,可以让他们公司来督促整改)。
在物业纠纷审判实践中,业主多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选聘程序不合法、业主并非合同当事人等为由进行抗辩,但业主往往难以对自己的抗辩意见提供证据证明,或因没有法律依据而难以胜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只是存在部分的瑕疵,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此时,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业主应当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依法享有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我国物业管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或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对于物业公司选聘程序或物业服务质量存在质疑,可向住建部门、街道办、社区等机构反映、表达意见,妥善处理纠纷,并不能据此拒交物业费,否则,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按约定付费,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