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房主没有告知义务,对于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目前在法律界存在争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而对于与房屋居住条件无关的信息,原房主没有义务主动告知。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尽管“凶宅”中有一定的封建迷信色彩,但是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不能接受这种房子,房主应该尊重这种民间风俗,房主对于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义务。
所以,如果“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且当地媒体曾进行大规模报道,购房者没有与原房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约定的,法律上可以默认购房者已经对“凶宅”有所了解,购房者难以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购房者已知晓系“凶宅”仍购买,原房主则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买到“凶宅”如何维权
可以起诉退款。目前,我国法院对于此类买卖“凶宅”案件的处理方式相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房屋本身没有瑕疵,卖方未告知“凶宅”之情形不违反公序良俗。
2、支持原告退房的诉讼请求。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房内曾发生的凶杀碎尸案,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卖方不告知“凶宅”之情形构成欺诈,买方可撤销买卖合同。
一、发生房屋配套设施纠纷怎么办
涉及配套设施的合同约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区内私有配套设施,属合同给付标的(房屋及所在小区)范围,无疑应属合同义务,对此房产商负有按约交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配套给付不能或迟延的违约责任。
2、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系合同给付标的范围外具有配套意义的公共设施或环境条件,房产商对此不负有作成、交付的义务,客观上也无能为力。而且一般不负必须告知的义务。
房产区位及周边环境等概况购房者可自行通过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产商售房时予以宣扬甚至在合同文书中明确表述,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合同义务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包括附随义务,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促进实现给付义务以最大可能满足债权人给付利益(辅助功能),或维护对方人身、财产利益(保护功能)而附随合同关系衍生的合同义务。
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于房产有着效用利益关系,是房产重要的价值元素,不入合同叙明,购房者自行判断,若纳入合同作为标的状况叙明,则房产商应负真实告知的附随义务,以辅助购房者实现其预期的标的圆满状态。对于所告知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不具备,房产商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应综合配套不到位的原因、对购房者实际利益的影响、房产商在合同表述及履行上的过错等情况进行认定,如房产商作了虚假承诺,以至对购房者的订约初衷和房屋使用有较大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违反告知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
然而,小区周边环境条件不在房产商掌控之内,订约时房产商所告知已经具备的或者尚在规划预计之中的公共配套设施以后发生变化,只要房产商原告知情况基本客观,可以免责,购房者应自负此预期意外落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