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认定: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符合以下情形的为假药:_x000D_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_x000D_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_x000D_
3、变质的药品;_x000D_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_x000D_
5、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_x000D_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_x000D_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_x000D_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_x000D_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_x000D_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_x000D_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