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认定: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