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莘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城市建成区、各镇(街道)驻地所在行政村及相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莘县城市建成区(东至东升路、南至武阳街、西至阳平路、北至耕莘街)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驻地所在行政村自2024年1月13日0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工作要求
(一)禁燃禁放期间,各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违反规定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处罚。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在除夕、初一、节后开业及元宵节等重要节点,组织联合执法巡查,强化执法管控。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倡导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