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被公司解除,并且公司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可以单方面解除的情形,比如说劳动者不存在不胜任工作,或者说不存在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那么公司解除很可能就是违法解除,是需要按照2n的标准进行赔偿的。
只有公司的解除是符合法定的情形,比如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胜任,那个时候解除才是n或者n+1。
员工无过错解除,也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超出该范畴的,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可以要求二倍经济补偿金。注意留证(电子/书面/微信/邮件等),便于后期仲裁维权。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