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住房租赁补贴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为申请所在地常住居民,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
2.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经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95元以下,没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该标准参照《安化县2019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申请所在地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下、收入中等偏下等住房困难家庭;
5.申请对象在市场上(申请所在地)租赁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与父母同城居住且不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
2.六个月以上未在申请所在地居住的;
3.申请人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拥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有多套房屋的累加)自有住房且父母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父母在申请所在地拥有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有多套房屋的累加)自有住房且子女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出售或者转让过房屋的(遭受重大疾病或灾难除外);
7.房屋拆迁已获得拆迁补偿的;
8.申请家庭有营业性房产、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残疾人的代步车除外)的;
9.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三)家庭成员中本县以外户籍的,因其住房、财产收入状况核查行政成本较高,不作保障人口计算。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二、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全面梳理低收入特别是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状况,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具体保障方式可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因地制宜确定。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四)准入、使用、退出管理。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对象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完善公租房配租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可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排序。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三、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搞清需求,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试点的城市,企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建设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促进职住平衡。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等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三)准入、使用、退出管理。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政府筹集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租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研究制定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并指导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