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保密期限在1月以内的,可以规定保密期限为1个月或具体规定为多少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 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确需使保密期限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