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将缓刑视为监外执行?

律师回答
摘要:缓刑不属于监外执行。缓刑是指法院对于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是特殊原因下罪犯在监外执行刑罚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如果监外执行原因消失或违反规定,罪犯需收监执行。
一、缓刑是否属于监外执行
1、缓刑不属于监外执行。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如果罪犯有以下原因,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并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需要哺乳自己婴儿期间的;
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又不致危害社会的。
4、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罪犯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有自伤自残情节的,不得保外就医。但是罪犯身患疾病非常严重,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的,可以保外就医。
5、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要及时释放。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缓刑不属于监外执行,而是一种对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监外执行适用于具有特殊原因不宜收监的罪犯。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的情况。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条件消失或罪犯违反规定,应及时收监。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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