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了司法赔偿的范围和条件。其中,受害人因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受到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损害,可以向国家提出司法赔偿申请,请求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而司法机关在承担司法职责时,以错误、过失、怠忽等导致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90日内进行调查,对其认为应当赔偿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15日内通知受害人。对不予赔偿或者仅部分赔偿的决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该损害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予赔偿。但是,这一证明应当是客观、充分、可信的,否则,受害人仍有权获得司法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受害人因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受到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损害的,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但是,司法机关能够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该损害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