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抵押。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则地役权可以一并转让,但不能单独抵押。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可以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