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地役权具发有从属性,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脱离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情况下无独立价值,地役权单独抵押没有现实意义。法律因此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一、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在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仍然存续。
我国民法典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地役权有什么样的限制
地役权的限制如下:
1、必须在他人的土地上;
2、设定期限的限制;
3、转让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4、抵押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