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借人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地提高贷款利率。举个例子,A向B借款10万元,1年后归还,利息为1万元。B为了能够保证利息收回,将1万元利息预先扣除,实际给了A9万元。这种情况就是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一、借条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借款的期限,这笔钱借用多长时间是要在借条中明确记载的,比如说自借条成立起两年内还款,或者具体到某一时间点还款。其次就是什么啥时候借款,出借人要在约定的时间把钱借给借款人,没有在约定时间把钱给借款人的,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出借人是要给出相应的赔偿的;
(2)借款的利率,利率应当在借款的时候在借条上载明,还款的时候按照双方约定好的借条的利率进行还款;
(3)借款的币种,借的是人民币还是其他币种要说明;
(4)借款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必须明确,如果借款约定了利息,那么要注意的是,该借款的利息是不能预先从借款的数额里扣除的,例如借款一万元,约定利息伍百元,约定的五百元的利息不能先从一万元里扣除只给借钱的人九千五百元。如果预先扣除了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也就是九千五百元来计算利息并还款。
(5)借款的用途,在借条中一定要明确借款的用途,保证借款人借钱是用来从事正当合法的工作的,在借款的期间,出借人是可以监督、检查借款的使用请款,监督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条的约定从事的是合法正当的工作,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条上约定的用途去使用借款,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三、欠款不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