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
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二、谁举证证明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是,如果在上一个举证环节中,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
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