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如果企业参加保险后,仍然要支付大部分的保险待遇,恐怕就不会对参保有很高的积极性。社保专家指出,《社会保险法》另一个比较显著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并且能吸引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将原本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级至十级工伤致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专家说,“实际上,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获得的最大赔偿额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这一部分赔偿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职工及时获得赔偿。”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