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为了缓解我国的医疗就医问题,我国这几年都在大力推广基本医疗保险。并且逐年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对于一些贫困户更是,他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都会有一定的补贴。贫苦户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是怎么样的呢?
贫困户根据不同的人群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不通的,分别有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他们分别住院的报销比例也是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居民医疗保险的贫苦户住院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
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贫苦户住院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
2、农民工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器械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30%到60%之间不等,还需要看就诊的医院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