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跟分公司签嘛?
劳动合同不可以与分公司签,因为分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签。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代表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签合同,但合同上盖的章还是总公司的。所以,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可以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章: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⑦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章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章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