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等。
【法律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