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有以下部门: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商务文化部门、卫生部门、审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