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就广东省而言,一类城市每小时的工资不能低于18.3元;二类城市的工资每小时不能低于14.4元;三类城市的工资每小时不能低于13.3元;四类城市的工资每小时不能低于12元。各个省的工资可以根据本省的经济状况自行规定。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