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校生兼职打工,劳动关系不成立。即使学生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兼职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学生实习打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校学生目前在毕业前实习的比较多,占非标准用工单位的20%,有的在用工单位从事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作,在大学生实习中占35%,有的则在用工单位是纯粹见习生,占大学生实习中占65%。这两种情况区别比较大:
在学生实习期间主要以见习为主,从事些辅助性的工作的情况下,科研类单位比较普遍。因有的单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研发等重要工作,因此以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学生学习比较多见。学生在单位主要是以看过程、听分析等学习为主,同时从事些查资料等辅助性工作。有的单位不支付其报酬或待遇,也有的单位为吸引学生毕业后入职,会制订相关的补贴制度,双方一般无争议。
在用工单位与其他员工从事同样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学生在校已经学习了从业的基本技能,如酒店、宾馆行业的实习学生,在校学生后已经具备基本从业知识,但需要通过实习增强技能、提高效率,因此往往学习期从事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或者同类工作中比较简单的工作,他们在正式员工的指导下一般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在整个实习期间,他们从事的工作也可能得到调整,一般从简单到复杂,经过大半年左右时间的实习,其劳动能力一般也与正式员工相差不大,有的直接被用工单位录用为正式员工。但他们在实习期间有的单位不支付工资或工资很低,只享受几十到几百元不等的实习津贴。但被用工单位正式录用后往往工资会得到大幅度提升,一般在1000元左右或者以上。